来源:九游会员成长值 发布时间:2026-06-28 10:3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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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2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望城执法大队在望城区芙蓉北路路段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李某某驾驶车辆(牌号:鄂AXXXXXX,车型:大通牌轻型仓栅式货车)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车上装载二丁基二月桂酸锡(危险化学品目录序号331),共计40桶,单桶净重25千克,货物总净重1000千克(1吨)。
该货物为托运人长沙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运满满网络货运平台下单,委托驾驶员李某某承运危险化学品货物从长沙市望城区长沙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至湖北省仙桃市某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收取运费350元。
该次运输中承运人李某某驾驶的车辆不具备危化品运输专用安全技术条件,不能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执法人员随即将李某某承运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案件线索移送公安部门调查处置。
同时,长沙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托运人,明知托运货物为危险化学品,未对承运人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核,仍将危险化学品交由未取得相应许可的个人进行运输。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拟对托运人长沙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二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通过道路、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许可或者办理备案手续的运输企业承运,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许可或者办理备案手续的运输企业承运,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承运。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得挂靠经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相应许可或者办理备案手续的单位或个人承运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托运人作为整个运输链条的“发起端”,其责任落实与否直接决定了后续运送过程的风险等级。
该案是典型的托运人主体责任缺失案例,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不是“一托了之”,必须对承运方的资质承担审查责任。
一旦托运人在资质审核环节“放水”,就等于打开了安全风险隐患的“总闸门”——无资质车辆缺乏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驾驶员未经过专业应急培训、运送过程缺乏动态监控,任何一个环节的失控都可能酿成没有办法挽回的事故。
本案的查处也是向所有托运人敲响警钟: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托运人的法定责任不容推卸。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必须要委托拥有相对应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这是从源头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的关键一环。请广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坚决杜绝委托无资质单位和个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共同守护平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